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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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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圖七:弛度及視在弛度.PDF
表五○: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最小線徑.PDF
表六七:架空線路電桿埋入深度.PDF
表八九~一: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PDF
表八九~二:架空線路設備外殼、橫擔、平台、斜撐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基本垂直間隔.PDF
表九一~一:支持物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一~二: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九二~一:導線擺動範圍.PDF
圖九二~二:間隔範圍.PDF
表九四: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九六~一:不同支持物上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六~二: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PDF
圖九七~一:建築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二:其他構造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三:水平間隔(H)大於垂直間隔(V)時之轉角間隔(T).PDF
表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PDF
表一○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間隔.PDF
表一○二:支吊線、導線、電纜或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之間隔.PDF
圖一○二:游泳池間隔.PDF
圖一○三~一:以永久安裝之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填穀倉之間隔範圍.PDF
圖一○三~二:以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載之穀倉間隔範圍.PDF
表一○五~一:基準距離.PDF
表一○五~二:建築物、橋梁及其他裝置之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一○六:軌道車輛間隔.PDF
表一○八:架空導線與植物之最小間隔.PDF
表一一○~一: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小於三十平方毫米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三: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三十平方毫米以上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不同回路導線間電氣影響間隔.PDF
表一一四:同一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之垂直間隔.PDF
圖一一八: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斜角間隔.PDF
表一一九~一: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一九~二: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二一:固定垂直線架或托架上導線間之最小垂直間隔.PDF
表一二九:導線間爬登空間之水平距離.PDF
圖一三一:爬登空間之界限.PDF
表一四○:供電導線與通訊設備間、通訊導線與供電設備間,及供電設備與通訊設備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一:通訊線路與跨距吊線或托架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九~一:垂直及橫向導線與支持物表面、跨線、支線及吊線間之間隔.PDF
表一四九~二:開放式垂直導線與電桿表面間之間隔.PDF
表一六一~一:架空線路建設等級.PDF
表一六一~二:通訊導線本身,或在交叉處或合用電桿上之通訊導線之建設等級.PDF
圖一六六:泛東部、泛西部地區劃分圖 (僅適用輸電線路).PDF
表一六六~一:鐵塔線路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PDF
表一六六~二:電桿線路風壓荷重(甲種風壓荷重).PDF
表一六六~三:輸電鐵塔風壓表.PDF
表一六九:導線、架空地線最大水平使用張力之溫度及荷重條件.PDF
表一七四~一:一級線路鐵塔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二: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三:二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二○五:礙子絕緣等級及額定乾燥閃絡電壓.PDF
圖二一一: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絕緣之礙子.PDF
圖二二六~一:道路上車輛荷重.PDF
圖二二六~二:車輪荷重面積.PDF
表二四九:合用人孔及配電室內供電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PDF
表二六五: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最小埋設深度.PDF
表二九五: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之最小間隔.PDF
表三百三十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ODT
表三百三十七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隔.ODT
表三百三十八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直線與水平間隔.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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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一 節 通則
§ 1
第 二 節 用詞定義
§ 7
第 二 章 接地
§ 8
第 一 節 通則
§ 8
第 二 節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 10
第 三 節 接地導體(線)及連接方法
§ 15
第 四 節 接地電極
§ 21
第 五 節 接地電極之連接方法
§ 30
第 六 節 接地電阻
§ 33
第 七 節 接地導體(線)之分隔
§ 38
第 八 節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 45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49
第 一 節 適用規定
§ 49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裝設
§ 50
第 三 節 感應電壓
§ 53
第 四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 54
第 五 節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 56
第 六 節 開關配置
§ 64
第 七 節 支持物
§ 65
第 八 節 植物修剪
§ 69
第 九 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 71
第 十 節 通訊保護
§ 74
第 十一 節 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及通訊設施空間之供電線路
§ 75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77
第 一 節 通則
§ 77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 84
第 三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 88
第 四 節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
§ 92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97
第 六 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 109
第 七 節 爬登空間
§ 124
第 八 節 工作空間
§ 134
第 九 節 同一支持物上通訊與供電設施之垂直間隔
§ 139
第 十 節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設施與其他設施及表面間之間隔
§ 144
第 五 章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
§ 155
第 一 節 通則
§ 155
第 二 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 159
第 三 節 導線、架空地線之建設等級
§ 161
第 四 節 線路支持物之建設等級
§ 162
第 六 章 架空線路荷重
§ 165
第 一 節 通則
§ 165
第 二 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 168
第 三 節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 170
第 四 節 支持物、橫擔、支持導線、架空地線之配件、支線、基礎及錨錠物等之荷重安全係數
§ 174
第 七 章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
§ 175
第 一 節 通則
§ 175
第 二 節 特級線路與一級線路之建設等級
§ 176
第 三 節 二級建設等級
§ 191
第 四 節 支線及斜撐
§ 196
第 八 章 架空線路絕緣
§ 202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213
第 一 節 裝設及維護
§ 213
第 二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 216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 217
第 四 節 通訊保護
§ 219
第 十 章 地下管路系統
§ 220
第 一 節 位置
§ 220
第 二 節 開挖及回填
§ 222
第 三 節 導線管及接頭
§ 224
第 四 節 人孔、手孔及配電室
§ 226
第 十一 章 供電電纜
§ 236
第 一 節 通則
§ 236
第 二 節 被覆及外皮
§ 241
第 三 節 遮蔽層
§ 242
第 四 節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
§ 244
第 十二 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 246
第 一 節 通則
§ 246
第 二 節 裝設
§ 248
第 三 節 接地及搭接
§ 250
第 四 節 包括特殊供電電路之通訊電纜
§ 253
第 十三 章 直埋電纜
§ 254
第 一 節 通則
§ 254
第 二 節 位置及路徑
§ 260
第 三 節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
§ 263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 269
第 五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 273
第 十四 章 纜線出地裝置
§ 278
第 一 節 通則
§ 278
第 二 節 纜線出地
§ 281
第 三 節 出地纜線引上電桿之其他規定
§ 284
第 四 節 亭置式裝置
§ 286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 288
第 一 節 通則
§ 288
第 二 節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支撐
§ 292
第 三 節 識別
§ 294
第 四 節 配電室或封閉體內之間隔
§ 295
第 五 節 接地
§ 298
第 十六 章 洞道內設施之裝設
§ 300
第 一 節 通則
§ 300
第 二 節 環境要求
§ 302
第 十七 章 接戶線裝置
§ 304
第 一 節 架空接戶線
§ 304
第 二 節 地下接戶線
§ 319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322
第 十八 章 變電所裝置
§ 329
第 一 節 通則
§ 329
第 二 節 屋外變電所
§ 336
第 三 節 屋內變電所
§ 339
第 四 節 海上變電所
§ 342
第 十九 章 附則
§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