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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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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附檔:
圖七:弛度及視在弛度.PDF
表五○: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最小線徑.PDF
表六七:架空線路電桿埋入深度.PDF
表八九~一: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PDF
表八九~二:架空線路設備外殼、橫擔、平台、斜撐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基本垂直間隔.PDF
表九一~一:支持物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一~二: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九二~一:導線擺動範圍.PDF
圖九二~二:間隔範圍.PDF
表九四: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九六~一:不同支持物上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六~二: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PDF
圖九七~一:建築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二:其他構造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三:水平間隔(H)大於垂直間隔(V)時之轉角間隔(T).PDF
表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PDF
表一○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間隔.PDF
表一○二:支吊線、導線、電纜或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之間隔.PDF
圖一○二:游泳池間隔.PDF
圖一○三~一:以永久安裝之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填穀倉之間隔範圍.PDF
圖一○三~二:以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載之穀倉間隔範圍.PDF
表一○五~一:基準距離.PDF
表一○五~二:建築物、橋梁及其他裝置之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一○六:軌道車輛間隔.PDF
表一○八:架空導線與植物之最小間隔.PDF
表一一○~一: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小於三十平方毫米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三: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三十平方毫米以上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不同回路導線間電氣影響間隔.PDF
表一一四:同一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之垂直間隔.PDF
圖一一八: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斜角間隔.PDF
表一一九~一: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一九~二: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二一:固定垂直線架或托架上導線間之最小垂直間隔.PDF
表一二九:導線間爬登空間之水平距離.PDF
圖一三一:爬登空間之界限.PDF
表一四○:供電導線與通訊設備間、通訊導線與供電設備間,及供電設備與通訊設備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一:通訊線路與跨距吊線或托架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九~一:垂直及橫向導線與支持物表面、跨線、支線及吊線間之間隔.PDF
表一四九~二:開放式垂直導線與電桿表面間之間隔.PDF
表一六一~一:架空線路建設等級.PDF
表一六一~二:通訊導線本身,或在交叉處或合用電桿上之通訊導線之建設等級.PDF
圖一六六:泛東部、泛西部地區劃分圖 (僅適用輸電線路).PDF
表一六六~一:鐵塔線路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PDF
表一六六~二:電桿線路風壓荷重(甲種風壓荷重).PDF
表一六六~三:輸電鐵塔風壓表.PDF
表一六九:導線、架空地線最大水平使用張力之溫度及荷重條件.PDF
表一七四~一:一級線路鐵塔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二: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三:二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二○五:礙子絕緣等級及額定乾燥閃絡電壓.PDF
圖二一一: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絕緣之礙子.PDF
圖二二六~一:道路上車輛荷重.PDF
圖二二六~二:車輪荷重面積.PDF
表二四九:合用人孔及配電室內供電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PDF
表二六五: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最小埋設深度.PDF
表二九五: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之最小間隔.PDF
表三百三十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ODT
表三百三十七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隔.ODT
表三百三十八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直線與水平間隔.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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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二 章 接地
第 五 節 接地電極之連接方法
第 30 條
接地連接應設置於實務上人員可及處,並應以下列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
、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之方法接至電極:
一、有效之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
二、緊栓於接地電極之銅栓。
三、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應使用類似鋼筋之鋼棒,以
銲接方式連接主垂直鋼筋及錨錠螺栓,錨錠螺栓與位於基腳上鋼柱之
基板應有堅固連接,電氣系統之接地得以銲接方式或銅螺栓接至該構
造物框架之構件。
四、非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棒狀或導線式電極,其引接之絕緣銅
導體(線)應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以適合使用於鋼纜之纜線夾連接至
鋼棒或導線上。但不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 之絕緣銅導體(
線),不在此限。纜線夾及銅導體(線)之裸露部分,包括在混凝土
內暴露線股之末端,於澆注混凝土前,應以灰泥或密封拌料完全覆蓋
。銅導體(線)末端應伸出混凝土表面至所需位置,供連接電氣系統
用。若引接之銅導體(線)超過混凝土表面,其線徑不得小於三十八
平方毫米或 2 AWG。銅導體(線)得由孔底拉出並引接至混凝土外供
表面連接。
第 31 條
管路系統上之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之連接點,若實務上可行者
,儘量接近建築物自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
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
接管之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與管路進水口間電氣不
連續之部位搭接,使其形成電氣連續性。
二、設置之接地或被接地之構造物,與可燃液體或一千零三十千帕即一百
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之高壓氣體輸送管路,除其電氣互連及陰極保
護形成一體外,應距離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此種管路三‧○公
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避免接地,或應予協調使交流電危險狀況不存在
,且管路之陰極保護不致失效。
第 32 條
接地電極連接點之接觸表面上任何不導電材質,例如琺瑯、銹斑或結垢等
物質,應予以澈底刮除,以確保良好連接。但為無需清除不導電塗層者之
特殊設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