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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
第 一 節 通則
本章所規定之建設等級,以條文規定之機械強度為基準。
供電導線、通訊導線及支持物之建設等級按其強度分特級、一級及二級三種。其順序依次為特級、一級及二級,而以特級為最高等級。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之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特級線路適用於跨越特殊場所,例如高速公路、電化鐵路及幹線鐵路等需要高強度設計之處。
二、一級線路適用於一般場所,例如跨越道路、供電線路、通訊線路等或沿道路興建及接近民房等處。
三、二級線路適用於其他不需以特級或一級強度建設之處及高低壓線之設施於空曠地區者。
若同一線段依其條件可得二種以上之建設等級時,應以其中之最高等級建設之。
本章之直流線路電壓值應視為交流線路電壓有效值或均方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