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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架空線路荷重
第 一 節 通則
架空線路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荷重之決定,應考量其可能之風壓及冰荷重。
二、施工或維護時之荷重超出前款規定者,應增加前述之假定荷重。當有吊升設備、緊線作業或作業人員等臨時性荷重加在支持物或組件上,其強度應予考慮該臨時荷重不能大於機械強度,或以其他防範措施補強之。
三、除提出詳細荷重分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降低本章規定之荷重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6 條
架空線路風壓荷重之種類及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種風壓荷重:適用於一般不下雪地區之線路,其構件每平方公尺投影面所受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示,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鐵塔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係以基準速度壓計算所得。
(二)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係以十分鐘平均風速四十公尺/秒計算所得。
(三)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稱之泛東部地區如附圖一六六所示,泛指淡水河口起,沿中央山脈,至屏東楓港止,以北及以東之地區。前述分界以西則為泛西部地區。
二、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高山下雪地區之線路,包括鐵塔線路及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係考慮導線、架空地線在套冰厚度六毫米、比重○.九情況下,其構件承受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三、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城鎮房屋密集或其他緩風處之線路,其構件承受風壓荷重得減低至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輸電鐵塔風壓依附表一六六一~三規定。
下雪地區線路應能承受甲種及乙種風壓荷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7 條
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