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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八 章 變電所裝置
第 四 節 海上變電所
海上變電所(站)裝置分為主設備區及輔助設備區:
一、主設備區包括變壓器、開關設備、自動控制與保護系統及電纜整理室等相關設施。
二、輔助設備區包括經常性主要輔助所內供電設施、緊急供電系統、通訊系統及蓄電池組等相關設施。
海上變電所(站)應為鋼構式平台結構,所有設備材料應有封閉式金屬箱體防護或抗環境腐蝕防護能力,主設備區應設置固定式起重設備。
海上變電所(站)頂甲板得設置直升機平台及氣象輔助設施等。
控制室、辦公室及人員休息室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
海上變電所(站)應設置照明系統、緊急逃生路徑設施及人員維生與衛生環境設施。
海上變電所(站)主變壓器、開關設備及監控保護系統等相關設備應設置備援系統或備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