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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第 八 節 工作空間
在支持物每一爬登空間之爬登面上,應提供工作空間。
工作空間之大小規定如下:
一、沿支持橫擔方向:沿著橫擔方向之工作空間,應從爬登空間延伸至橫擔上最外側導線位置。
二、與支持橫擔成直角方向:工作空間與橫擔成直角方向,應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爬登空間相同之大小,其大小應從橫擔表面起以水平量測。
三、與支持橫擔成垂直方向:工作空間之垂直高度,不得小於本章第六節所規定同一支持物上下層線路導線間之垂直間隔。
工作空間不得受到垂直或橫向導線妨礙,該等導線應位於支持物爬登側之反向側。
前項導線位於支持物爬登側時,其距橫擔之寬度至少與相關最高電壓導線要求之爬登空間寬度相同。裝在適當導線管內之垂直導線,得附掛在支持物爬登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保持依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爬登空間者,得裝設轉角橫擔:
一、工作空間之標準高度:架設於轉角橫擔之交叉導線或分歧線路導線與幹線導線間之橫向工作空間高度,不得小於附表一一四所示值。
二、工作空間之高度縮減:相關線路對地電壓未超過八.七千伏或線間電壓未超過十五千伏,且保持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間隔,其在上層或下層導線與垂直及橫向導線間之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以上。相關線路用橫擔與轉角橫擔不超過二層,且在工作空間內非作業標的之線路導線及設備以橡皮護具或其他設施予以絕緣或掩蔽,以確保安全者,上述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作業時應予以掩蔽或防護:
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
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
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
設備之所有組件及其支持托架或其他連接部分,應予適當配置,使設備間、與其他設備間、與垂直及橫向導線及與支持物部分,含支持平台或結構體間,在調整或操作時,人體任何部分不致過於接近暴露之帶電組件或導體(線),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