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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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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附檔:
圖七:弛度及視在弛度.PDF
表五○: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最小線徑.PDF
表六七:架空線路電桿埋入深度.PDF
表八九~一: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PDF
表八九~二:架空線路設備外殼、橫擔、平台、斜撐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基本垂直間隔.PDF
表九一~一:支持物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一~二: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九二~一:導線擺動範圍.PDF
圖九二~二:間隔範圍.PDF
表九四: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九六~一:不同支持物上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六~二: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PDF
圖九七~一:建築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二:其他構造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三:水平間隔(H)大於垂直間隔(V)時之轉角間隔(T).PDF
表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PDF
表一○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間隔.PDF
表一○二:支吊線、導線、電纜或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之間隔.PDF
圖一○二:游泳池間隔.PDF
圖一○三~一:以永久安裝之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填穀倉之間隔範圍.PDF
圖一○三~二:以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載之穀倉間隔範圍.PDF
表一○五~一:基準距離.PDF
表一○五~二:建築物、橋梁及其他裝置之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一○六:軌道車輛間隔.PDF
表一○八:架空導線與植物之最小間隔.PDF
表一一○~一: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小於三十平方毫米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三: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三十平方毫米以上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不同回路導線間電氣影響間隔.PDF
表一一四:同一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之垂直間隔.PDF
圖一一八: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斜角間隔.PDF
表一一九~一: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一九~二: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二一:固定垂直線架或托架上導線間之最小垂直間隔.PDF
表一二九:導線間爬登空間之水平距離.PDF
圖一三一:爬登空間之界限.PDF
表一四○:供電導線與通訊設備間、通訊導線與供電設備間,及供電設備與通訊設備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一:通訊線路與跨距吊線或托架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九~一:垂直及橫向導線與支持物表面、跨線、支線及吊線間之間隔.PDF
表一四九~二:開放式垂直導線與電桿表面間之間隔.PDF
表一六一~一:架空線路建設等級.PDF
表一六一~二:通訊導線本身,或在交叉處或合用電桿上之通訊導線之建設等級.PDF
圖一六六:泛東部、泛西部地區劃分圖 (僅適用輸電線路).PDF
表一六六~一:鐵塔線路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PDF
表一六六~二:電桿線路風壓荷重(甲種風壓荷重).PDF
表一六六~三:輸電鐵塔風壓表.PDF
表一六九:導線、架空地線最大水平使用張力之溫度及荷重條件.PDF
表一七四~一:一級線路鐵塔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二: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三:二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二○五:礙子絕緣等級及額定乾燥閃絡電壓.PDF
圖二一一: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絕緣之礙子.PDF
圖二二六~一:道路上車輛荷重.PDF
圖二二六~二:車輪荷重面積.PDF
表二四九:合用人孔及配電室內供電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PDF
表二六五: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最小埋設深度.PDF
表二九五: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之最小間隔.PDF
表三百三十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ODT
表三百三十七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隔.ODT
表三百三十八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直線與水平間隔.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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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五 節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第 56 條
本節所規定之接地,應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相關接地方法。
第 57 條
架空線路之電路接地規定如下:
一、共同中性導體(線):一次側及二次側電路所使用之共同中性導體(
線),應被有效接地。
二、其他中性導體(線):一次側線路、二次側線路及接戶中性導體(線
)應被有效接地。但設計作為接地故障檢出裝置及阻抗限流裝置之電
路,不在此限。
三、其他導體(線):非中性導體(線)之線路或接戶線導體若需接地,
應被有效接地。
四、突波避雷器之動作若與接地有關,應被有效接地。
五、以大地作為電路之一部分者:
(一)電路之設計,不得利用大地作為正常運轉下該電路任何部分之唯一
導體(線)。
(二)在緊急狀況下及有時限之維護期間內,雙極高壓直流電系統得以單
極運轉。
第 58 條
非載流之金屬或以非載流金屬強化之支持物,包括燈柱、金屬導線管及管
槽、電纜被覆、吊線、金屬框架、箱體,與設備吊架及金屬開關把手與操
作桿,均應被有效接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裝設高度距可輕易觸及之表面在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或已有
隔離或防護之設備、開關把手及操作桿之框架、箱體及吊架。
二、若設備箱體須為非被接地或連接至電路之串聯電容器,已被隔離或防
護之設備箱體,應視為帶電並應予適當之標示。
三、在不與超過三百伏特之開放式供電導線碰觸之設備箱體、框架、設備
吊架、導線管、吊線、管槽及僅使用於包覆或支撐通訊導體之電纜被
覆。
第 59 條
非載流之地錨支線及跨距支線應為被有效接地。但符合第二百十一條第一
項及第六十條規定之一個以上支線礙子,嵌進地錨支線或跨距支線者,此
支線得不接地。
第 60 條
非載流之礙子裝設於地錨支線、跨距支線以替代支線接地者,其裝設規定
如下:
一、所有支線礙子或跨距吊線礙子之裝設,應使支線或跨距吊線斷落到礙
子下方時,礙子底部離地面不小於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
二、礙子之裝設位置,應使支線或跨距吊線因故碰觸帶電導體(線)或組
件時,不致使電壓轉移到支持物上之其他設備。
三、礙子之裝設位置,應使上方跨距吊線或支線因故下垂互相接觸時,礙
子不致失去其絕緣效用。
第 61 條
在被有效接地系統內,專門用於防止接地棒、錨具、錨樁或管路金屬電化
腐蝕之支線股中之非載流礙子,應符合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且應妥適安裝使支線上段部分符合前三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被有效接地,
礙子頂部應裝置在暴露帶電導體(線)及組件之下方。
第 62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多條非載流通訊電纜吊線,暴露在電力碰觸、電力感應或
雷擊危險下者,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最大接地間隔共同搭接。
第 63 條
架空線路之保護網應予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