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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七 章 接戶線裝置
第 一 節 架空接戶線
低壓架空接戶線應使用絕緣導線或電纜。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線徑應依用戶接供負載所計算之負載電流選定,且導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其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8AWG,鋁導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五公尺為限。但架設有困難時,得延長至四十五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持點起以六十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段之跨距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低壓架空接戶線在建築物或支持物上之固定點位置,儘量接近電度表或總開關。
低壓架空接戶線裝設於建築物上時,若建築物為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者,裝置螺栓應堅實固定在建築物內。
裝設低壓架空接戶線時,屬於接地之導線得以金屬支架或金屬. 直接固定;屬於非接地之各導線應以礙子支持。但接戶線為電纜者,其屬於非接地之各導線已使用支線支持者,得不以礙子支持。
低壓架空接戶線跨越道路,若需固定於用戶樓房時,其固定點應選擇在二樓以上適當之處,以提高接戶線對地之高度。
低壓架空接戶線以採用接戶電纜配線、低壓線架縱式或撚架配線為原則。
綁紮低壓架空接戶線時,應使用直徑二.○毫米以上之紮線。
低壓架空接戶線由電桿引接之一端,儘量使用軸型礙子與低壓線架或二孔鐵片。
若由一路共同低壓架空接戶線,或連接接戶線分歧引出另一路連接接戶線時,應於接戶線一端之支持物附近為之。
凡屬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或三英寸。
並排樓房非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者應於其建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以利後蓋樓房者得以接續延長。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高壓架空接戶線之銅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
高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公尺為限,且不得使用連接接戶線。
第 二 節 地下接戶線
地下接戶線應依其供電電壓等級,使用適當之絕緣導線或電纜。
低壓地下接戶線之線徑大小及額定規定如下:
一、低壓地下接戶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且其安培容量應可承載依用戶用電所計算之負載電流。
二、低壓地下接戶線之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 8 AWG,鋁導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地下接戶線採用電纜時,其電壓降符合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者,其長度不受限制。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沿屋壁或屋簷下裝設連接接戶線時,儘量裝設於雨線內。但離地高度不及二.五公尺且易受外物碰觸者,導線應裝於導線管內。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鄰近樹木及其他線路之電桿間,其水平及垂直間隔應維持二百毫米以上。
屋簷下接戶線與電信線、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屋簷下或接戶引出之線路與瓦斯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6 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地面及道路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低壓接戶線之接戶支持物離地高度應為二.五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7 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在不同支持物上與支吊線、其他導線及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8 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可輕易進入處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但接戶線之絕緣足以防止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