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節 導線管及接頭
第 十一 章 供電電纜
第 三 節 遮蔽層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應符下列要求:
一、電纜之導體遮蔽層及絕緣體遮蔽層,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二、若短節跳線已有防護或隔離,且該跳線不接觸箱體或配電室內之被接地表面者,免設遮蔽層。絕緣體遮蔽層得分段,每段均須被有效接地。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材質規定如下:
一、遮蔽系統可由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由半導電性材質與非磁性金屬兩者組成。與絕緣體鄰接之遮蔽層,其設計應於所有運轉條件下,與絕緣體保持緊密接觸。
二、遮蔽層材質之設計,於預期運轉條件下,應能耐受強烈腐蝕,或應被保護,免受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