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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架空線路荷重
第 一 節 通則
架空線路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荷重之決定,應考量其可能之風壓及冰荷重。
二、施工或維護時之荷重超出前款規定者,應增加前述之假定荷重。當有吊升設備、緊線作業或作業人員等臨時性荷重加在支持物或組件上,其強度應予考慮該臨時荷重不能大於機械強度,或以其他防範措施補強之。
三、除提出詳細荷重分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降低本章規定之荷重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6 條
架空線路風壓荷重之種類及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種風壓荷重:適用於一般不下雪地區之線路,其構件每平方公尺投影面所受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示,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鐵塔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係以基準速度壓計算所得。
(二)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係以十分鐘平均風速四十公尺/秒計算所得。
(三)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稱之泛東部地區如附圖一六六所示,泛指淡水河口起,沿中央山脈,至屏東楓港止,以北及以東之地區。前述分界以西則為泛西部地區。
二、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高山下雪地區之線路,包括鐵塔線路及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係考慮導線、架空地線在套冰厚度六毫米、比重○.九情況下,其構件承受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三、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城鎮房屋密集或其他緩風處之線路,其構件承受風壓荷重得減低至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輸電鐵塔風壓依附表一六六一~三規定。
下雪地區線路應能承受甲種及乙種風壓荷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7 條
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
第 二 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8 條
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之風壓及冰荷重應符合前節及下列之規定:
一、若電纜附掛在吊線上,電纜及吊線均須應用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之荷重。
二、無冰雪包覆狀況下之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之風壓荷重,應假設其投影面積為外徑與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相同之光滑圓柱。圓柱表面風力係數設為一.○;礙子及鐵器之風力係數設為一.四。
三、套冰厚度及比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套冰之計算方式規定如下:
(一)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成束電纜或多導體電纜之套冰,應自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最外層素線接觸面、成束電纜或多導體電纜最外層圓周起算至套冰外層之空心圓柱。
(二)在束導體(線)上,套冰應視為環繞每一個別導體(線)外圍之空心圓柱。
四、導線、架空地線、吊線編絞型式或具非圓形截面積之影響,導致風壓及冰荷重不同於依前二款假設狀態計算所得之荷重值時,除經測試或合格之工程分析,證明可予以降低外,上述荷重值不得降低。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9 條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垂直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垂直荷重應包括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導線、吊線、間隔器或設備之重量,及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套冰重量。
二、水平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水平荷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之風壓荷重,以與線路垂直方向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或導線所附掛之吊線、上述線類之套冰及其所支持設備之投影面所產生之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風壓荷重以基準速度壓設計者,於陣風時風壓荷重得以調整徑間係數(β)方式折減,β=0.5+40/S,S為徑間長度,其 0.55≦β≦0.9,平常及作業時荷重之β=1。
三、總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總荷重應為第一款垂直荷重與前款水平荷重之合力。所有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最大使用張力應依前述合力配合附表一六九所列溫度與荷重條件計算之。
第 三 節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承受之垂直荷重應為其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荷重,包括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一款所得之導線、架空地線及電纜垂直荷重,及支線張力所產生之垂直分力荷重,並考慮前後支持物高低差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
導線、架空地線、電纜及吊線應考慮套冰荷重;支持物不考慮套冰之影響。
依前條第一款計算導線、架空地線垂直荷重所使用之跨距為該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1 條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總水平橫向荷重,應包括下列規定:
一、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所造成之水平橫向荷重:依前節規定計算。
二、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依本章第一節所計算之適當風壓,與線路成直角方向作用於支持物及其附掛設備投影面上所計算之荷重。但支持物上因附著冰雪所增加之風壓荷重,不予考慮。
三、各種形狀之支持物,應使用下列之風力係數:
(一)鐵塔:風壓考慮陣風,並以基準速度壓計算,其風力係數依高度變化,鐵塔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三所示。
(二)鐵柱: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二.九,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三)木桿及圓形預力水泥電桿: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一.○,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四、角度效應:線路方向發生改變處,其作用於支持物上之荷重,包括支線,應為橫向風壓荷重及導線、架空地線張力荷重之向量和。計算上述荷重應假設會產生最大合力之風向,並扣除因風以斜度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而減少風壓對導線、架空地線之荷重效應。
五、跨距長度:計算水平橫向荷重,應以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為基準。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之規定如下:
一、建設等級之變更:設置較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為低之線路,該線路區段需有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電桿、鐵塔及支線時,於不同建設等級分界點,其線路支持物所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應以向較高等級線路區段之方向,取下列導線、架空地線不平衡張力較高者作為水平縱向荷重:
(一)額定破壞強度為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以下之導線:對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由高至低,累計三分之二導線數且不得少於二條導線、架空地線所產生之不平衡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額定破壞強度超過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之導線:八條以下之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一條導線產生之不平衡張力;若超過八條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二條導線產生之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鐵路平交道、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上共架之電桿:若共架線路跨越鐵路、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且需要特級線路之橫跨跨距,應考慮共架線路通訊導體(線)上之拉力。其線徑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StlWGNo.8之鋼質,或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質,其拉力不得逾額定破壞強度之一半。
三、終端:終端支持物之水平縱向荷重應為不平衡拉力,該拉力等於所有導線、吊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終端支持物有不同方向之導線、架空地線者,其不平衡拉力應為各導線、架空地線張力之差值。
四、不等跨距及不等垂直荷重:支持物應能承受因其兩側之不等跨距或不等垂直荷重所導致張力差異,而產生之不平衡水平縱向荷重。
五、延線荷重:線路應考慮延線作業時在支持物上產生之水平縱向荷重。
六、水平縱向荷重能力:線路沿線於合理區間,宜設置耐水平縱向荷重之支持物。
七、通訊導線設置在鐵路與高速公路交叉處之無支線支持物上:水平縱向荷重應假設等於所有被支持之開放式導線,在交叉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垂直、水平橫向或水平縱向之組合荷重,若可能同時作用於支持物時,該支持物之設計應能承受其荷重。
第 四 節 支持物、橫擔、支持導線、架空地線之配件、支線、基礎及錨錠物等之荷重安全係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4 條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所述之組合式風壓及冰所產生之荷重,應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及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
特級線路支持物之設計,其水平跨距不得超過相同設計條件下,一級線路所規定之百分之八十。
一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如附表一七四~一及附表一七四~二所示。
二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如附表一七四~二及附表一七四~三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