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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第 一 節 單位劃分
受補單位、補給單位、專業補給單位之劃分如下:
一、受補單位:
(一) 陸軍:軍團部、外島防衛部 (指揮部) 、軍部 (含比照) 、師部、
獨立旅、非軍團之各機關、學校、廠庫、醫院。
(二) 海軍:艦艇、連隊、機關、學校、醫院。
(三) 空軍:各部隊、機關、學校、醫院、廠、庫。
(四) 軍管部:各連隊、機關、學校。
(五) 海巡部:各機關、指揮部、大隊。
(六) 憲兵:指揮部、營及獨立連、排、學校、訓練中心。
二、補給單位:
(一) 陸軍:各軍團部、花防部、金門、馬祖、澎湖防衛司令部、東引守
備區指揮部所屬各地區補給庫。
(二) 海軍:各指揮部、各廠庫、戰勤團。
(三) 空軍:松指部及各修護大隊所屬補給大隊,金指部、馬指部所屬基
地中隊。
(四) 軍管部:各地區經補組。
(五) 海巡部:各地區經補組。
(六) 憲兵:各地區補給庫。
三、專業補給單位:
(一) 陸軍:經理基地勤務處。
(二) 海軍:各地區服務站。
(三) 空軍:第四後勤指揮部。
(四) 軍管部:各地區經補組。
(五) 海巡部:各地區經補組。
(六) 憲兵:勤務支援連。
第 二 節 分配原則
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各
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對象
、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部後勤
次長室。
凡因來源缺乏,存量稀少,價值昂貴,或屬高度技術危險性機密性之服裝
,其撥發須予密切監督管理者,或於分配後,應予嚴格管制者,均屬管制
品,應列為管制,並以命令公布之,凡屬不須管制之服裝,均為非管制品
凡新成立之單位所需團體服裝,應由該單位持編制裝備表向補給單位主動
提出申請。
受補單位對配賦表內應需之服裝,如限於存量,初次撥發不足,或損耗損
失 (毀) 賠償繳銷等情況,請求補充時,先由受補單位列送不足服裝檢討
表,或按規定報請註銷或價賠除帳後,視當時各該項服裝存量,簽請核發
,如情況特殊,或緊急需要,得先請簽准核發,事後補辦手續。
服裝分配優先順序,除特殊狀況外,通常以外島優於本島、戰列部隊優於
非戰列部隊、並優先滿足新進人員需求為原則。
申請程序如下:
一、管制品應由受補單位按指揮系統申請。
二、非管制軍品由受補單位循補給系統辦理。
三、凡納入年度服裝計畫之補給品,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
供應單位根據補給計畫或分配命令等直接撥發。
特別補給之範圍如下:
一、特種訓練演習所需之特種服裝。
二、特種任務需要應有之特別加給。
三、超出核定配賦量之補給。
四、各單位因遭遇未經預料之戰時情況,部隊調赴戰區,為保障部隊健康
及安全或救濟災難等情形,所需之補給品。
各受補單位,申請特別補給之項目,應提出申請品名及規格、需要補充理
由及需要時間,循指揮系統轉各權責單位辦理。
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
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無現品,如需籌製,預算是否可供支
援,本國能否製作,簽奉核定後,按軍品撥發程序辦理,否則予以批復。
為應緊急需要,而補給單位確無存量時,得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一、計畫需要量,提出需求計畫,並將所需時間交貨地點及規格等,一併
檢討簽請籌補。
二、如各單位緊急需要,陸軍向補給署、海、空軍向後勤司令部、軍管部
、海巡部、憲令部向後勤處提出申請時,得按照給與標準等資料先行
審核無訛後,即與有關單位協調簽請專案籌製,一面批復原單位查照

三、有關服裝之申請提出後,經常與有關單位連繫催辦。
緊急申請之服裝籌妥後,即按下列規定予以分配:
一、管制品按管制品程序辦理。
二、非管制品按非管制品程序分配。
三、如係各單位提出申請者,得一面分配,一面以公函通知原申請單位準
備接收或提領。
暫撥供服裝,係各受補單位編裝數,或配賦量外,因臨時演習及初次訓練
或臨時指定任務之急需,而出具臨時借據,經核准暫借領用之服裝,此項
服裝,應由借用單位保管,並負責依額依時整理歸還。
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應備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揮系
統申請,非管制品循補給系統申請,但暫撥借用服裝,以九十天為限。
補給單位對各單位之暫借服裝,應設專卡登記,並依規定期限催繳,以免
久借不還,如各單位對暫借服裝,仍須繼續借用時,應辦續借手續。
凡暫借服裝,如有遺失或損壞情形,應按照規定賠償處理。
第 三 節 服裝繳回與處理
繳回包含超領繳回,單位撤銷繳回,換補繳回及退伍服裝繳回。唯超領繳
回之品質程度,均應以原領品質為限。
各使用及受補單位對繳回服裝應負責先加清洗整理,按新、堪、待、廢素
質確實分類,鑑定捆紮整齊填製軍品補給作業單繳回補給單位。
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
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撥交) 單位函請權責單位 (陸軍為補
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
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服裝,應即重加鑑定分類,新堪品納入補給存
量,有整修價值者,檢討修護納補,確屬廢品者應按「國軍廢舊及不適用
物資處理辦法」處理。
清點超出,由現品保管單位 (庫房) 填製軍品調整報告表乙式三聯,送存
管部門登卡後,第二聯隨同異動日報送權責單位收帳。延期收帳或收帳數
量不足一經查明,各該單位主辦人員應按權責嚴予議處,並予登記作為該
單位年終考績主要之參考資料。
第 四 節 帳卡處理
換回破損服裝繳還與處理,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按實際需
要訂頒規定實施之。
個人服裝於撥 (換) 補時,應於個人服裝卡片內按照卡片登載規定記載,
並由領用人加蓋私章,團體服裝除轉發使用人使用應記入團體服裝卡片,
並由領用人蓋章。
個人服裝卡片初建立時,應填寫本單位番號名稱及單位主官姓名,並加蓋
小官章或私章,以昭慎重,個人調職,長期受訓,住院 (開缺) ,各該單
位應將其服裝卡,交個人自行攜交新職單位,核對集中保管,如有不攜交
者,停止其服裝補給,並須追交。
各單位服裝卡及帳務處理細節,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訂頒
之服裝會計制度規定實施。
第 五 節 服裝損失之處理
服裝損失之處理如下:
一、被服裝具損失價賠標準計區分撥發個人之服裝及庫儲管理人員管理之
服裝兩部分,詳列如下:
(一) 官兵因個人疏忽產生撥發個人服裝損 (遺) 失時,除給與性之服裝
不負責賠償,亦不再補發外,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按各軍種訂定之「
軍品遺損核賠處分規定」賠償。
(二) 各受補及補給單位庫儲管理人員因個人疏忽產生庫儲被服裝具損 (
遺) 失,應按各軍種訂定之「軍品遺損核賠處分規定」賠償。
二、運輸損失一律由接收單位於接收後一週內檢同服裝申請撥運或繳回接
收單及超出短損報告表,接收紀錄及監卸證明等送撥運單位 (副知管
制權責單位) 核對後,再由撥運單位於一週內連同監裝及交運證明層
報有關權責單位核銷,逾時不報自行負責。
三、災害損失因不可抗力者,受補單位應於損失發生後廿四小時內將經過
情形用最迅速方法 (電話或電報) 將災害損失事實及品量呈報權責單
位核備,本島一週內,外島配合運輸狀況或船期,檢具災損品量統計
表、軍品調查報告表、佐證照片等循指揮系統呈報有關權責單位予以
查證核銷。
四、損失價格賠款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
賠償價格及各種服裝使用年限,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
籌購價格及服裝耐用程度自行訂定。
第 六 節 軍職支領文職待遇之聘雇人員
編制內軍職支領文職待遇人員服裝,仍按照現役人員補給辦理。
凡各單位文官 (職) 、聘任及約雇人員,一律不得支給官兵服裝費或撥發
服裝費籌製被服裝具。
第 七 節 新兵入營服役服裝補給
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
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定,並一律登載個人服裝卡,由新兵
確認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於領用記錄或服裝卡簽名,若因體型特
殊,無適用服裝,應由訓練單位通知服裝撥補單位洽請聯勤各廠,於一週
內完成特型服 (鞋) 製作;各類服裝補給現況經政戰人員查核相符後蓋章
證明,以後新兵結訓,分發部隊,其服裝全部攜帶使用,個人服裝卡亦隨
人員轉移,攜帶服裝品量若非庫存短缺,而係各新訓單位未能補足及通知
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一經查覺,原新訓單位主管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嚴
予議處。
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轉撥專長訓練時,專長訓練單位,必須根據新兵訓練
單位轉入新兵服裝卡片,所列服裝品量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至結業
分發部隊時所領服裝,應全部攜帶使用,服裝卡片亦隨同轉移。
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撥補服現役單位時,服現役單位必須
根據轉入之個人服裝卡片,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
新兵訓練單位於徵訓新兵入營時,發給新兵訓練使用之團體服裝於新兵結
訓分發時,由新兵整洗清潔後,全部收繳,整理發給次一梯次入營新兵繼
續使用。
負責專長訓練之機構,其所需訓練用之團體服裝,由各該機構事先逕向補
給單位申請撥用,並於專長訓練完成收回,留作次梯次訓練使用,無連續
訓練任務者,即繳回補給單位除帳。
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部
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補給
系統核補。
新兵分發外島單位,於撥運途中所需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
各站如有不足可循補給系統申請,如不敷時應即向補給單位先行申借,事
後補辦結報手續或繳回。
新兵服裝,必須於各梯次結訓十日內,逕洽地區補給單位辦理核結,適時
解除新訓單位之會計責任。
因故驗退及停役人員,原領服裝應予收繳,有關收繳品量、素質等之作業
規定由軍種自行訂定。
第 八 節 退伍還鄉士兵之服裝處理
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
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成個人裝備保養,由退伍人之部隊負責收
繳。
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
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
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退伍士兵,應繳回之被服裝具等,如有短少者,應按規定賠償。
外島退伍士兵返臺途中所需寢具,及十二至三月份,氣候寒冷所需之夾克
,均由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與收繳。
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辦
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准予
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月送繳
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 (醫) 單位辦理除
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收回送繳除
帳。
第 九 節 其他服裝補給規定
預備軍官、大專學生集訓、後召教育及班期學生服裝,由各總部按照實際
狀況需要,分別訂定配賦標準與補給作業規定,頒布實施。
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服裝補給規定如下:
一、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原領保有之個人服裝均攜使用,後續
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二、備役軍官奉准回役,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初次所需服裝,按軍種,
由教育部軍訓處,依據核布人令,逕洽各軍總部價撥,其後續需求由
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三、教育部軍訓處籌製軍訓教官所需換補及晉陞之服裝品量及型號,均由
軍訓處逕洽聯勤經理生產處代製,其價款由軍訓處負責繳交聯勤。
四、擔任軍訓教官期間退伍人員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由軍訓處負責發放
。如回任軍職後退伍人員仍由各軍種發放。
陸、海、空軍人員相互配置任職者,其服裝仍按照原隸屬軍種服制之規定
補給。
軍職外調人員服裝:
一、個人服裝,可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 (含服裝卡) 回任軍職時併年
度計畫辦理,如奉准退伍,則將服裝繳清,由原服務單位造具服裝代
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
二、如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
有遺失,應同時辦理賠償,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將服裝繳庫時,持同個
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發交外調人員妥慎
保管 (不得掛失) 作為爾後辦理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時申請
服裝之依據。
三、繳清服裝證明書表,由受補單位備用。
死亡官兵服裝:
一、死亡官兵准予隨殮當季軍常服或軍便服、野戰服 (含帽) 一套、襯衣
、領 (褲) 帶及給與性消耗服裝外,其餘遺留服裝,按保有品量收繳

二、因傳染病死亡之官兵服裝,除隨殮者外,其餘遺留服裝全數焚燬,核
銷除帳。
經國防部核准改著便服之單位或個人,各軍種應依國防部核定之服裝費額
度,撥交其自行治裝。
服裝票補給:
一、補給對象:
(一) 上校級以上軍官定期補給及不定期個人換補。
(二) 女性軍官、士官、學生貸與性服裝。
(三) 奉准核撥專案 (特勤) 人員。
(四) 特殊體型人員。
二、補給品項:
限軍種現行補給之制式服裝。
廢舊及不適用服裝,除撥充所需洗擦材料之外,其餘按照國軍廢舊及不適
用物資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為使官兵對一般消耗性服裝,因損失毀損、賠償等補充需要或部隊構工,
團體特別需求等,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得視實際需要,參照
審計法規,訂頒「服裝價售作業規定」;價售所得款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
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不得挪為他用,每年度價售項量需予設限,不得
影響正常服裝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