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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
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撥交) 單位函請權責單位 (陸軍為補
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