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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為使官兵對一般消耗性服裝,因損失毀損、賠償等補充需要或部隊構工,
團體特別需求等,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得視實際需要,參照
審計法規,訂頒「服裝價售作業規定」;價售所得款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
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不得挪為他用,每年度價售項量需予設限,不得
影響正常服裝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