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
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
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