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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
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成個人裝備保養,由退伍人之部隊負責收
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