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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負責專長訓練之機構,其所需訓練用之團體服裝,由各該機構事先逕向補
給單位申請撥用,並於專長訓練完成收回,留作次梯次訓練使用,無連續
訓練任務者,即繳回補給單位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