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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個人服裝於撥 (換) 補時,應於個人服裝卡片內按照卡片登載規定記載,
並由領用人加蓋私章,團體服裝除轉發使用人使用應記入團體服裝卡片,
並由領用人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