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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為應緊急需要,而補給單位確無存量時,得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一、計畫需要量,提出需求計畫,並將所需時間交貨地點及規格等,一併
檢討簽請籌補。
二、如各單位緊急需要,陸軍向補給署、海、空軍向後勤司令部、軍管部
、海巡部、憲令部向後勤處提出申請時,得按照給與標準等資料先行
審核無訛後,即與有關單位協調簽請專案籌製,一面批復原單位查照

三、有關服裝之申請提出後,經常與有關單位連繫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