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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服裝,應即重加鑑定分類,新堪品納入補給存
量,有整修價值者,檢討修護納補,確屬廢品者應按「國軍廢舊及不適用
物資處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