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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轉撥專長訓練時,專長訓練單位,必須根據新兵訓練
單位轉入新兵服裝卡片,所列服裝品量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至結業
分發部隊時所領服裝,應全部攜帶使用,服裝卡片亦隨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