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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各
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對象
、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部後勤
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