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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個人服裝卡片初建立時,應填寫本單位番號名稱及單位主官姓名,並加蓋
小官章或私章,以昭慎重,個人調職,長期受訓,住院 (開缺) ,各該單
位應將其服裝卡,交個人自行攜交新職單位,核對集中保管,如有不攜交
者,停止其服裝補給,並須追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