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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服裝補給規定如下:
一、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原領保有之個人服裝均攜使用,後續
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二、備役軍官奉准回役,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初次所需服裝,按軍種,
由教育部軍訓處,依據核布人令,逕洽各軍總部價撥,其後續需求由
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三、教育部軍訓處籌製軍訓教官所需換補及晉陞之服裝品量及型號,均由
軍訓處逕洽聯勤經理生產處代製,其價款由軍訓處負責繳交聯勤。
四、擔任軍訓教官期間退伍人員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由軍訓處負責發放
。如回任軍職後退伍人員仍由各軍種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