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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新兵分發外島單位,於撥運途中所需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
各站如有不足可循補給系統申請,如不敷時應即向補給單位先行申借,事
後補辦結報手續或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