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線之軌距及輪緣槽寬度應按下表加寬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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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線半徑 │四四○│三二○│二四○│二○○│二○○│
│(公尺) │以上 │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
├───────┐│ │滿四四│滿三二│滿二四│ │
│ 項 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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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線加寬(公厘)│ ○ │ 五│ 一○│ 一五│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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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緣槽寬度(公厘│ 六五 │ 七○│ 七五│ 八○│ 八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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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線新建或改建者,按前表之規定,但屬原有者不在此限。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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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線半徑│四○○│三○○│二○○│一六○│一二○│一二○│
│(公尺)│以上 │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
├───┐│ │滿四○│滿三○│滿二○│滿一六│ │
│項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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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線加寬│ ○│ 二│ 六│ 八│ 一三│ 一六│
│(公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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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緣槽寬│ 六○│ 六二│ 六六│ 六八│ 七三│ 七六│
│度(公厘│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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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加寬度,除道岔外,應於介曲線全長內遞減之,在未設介曲線路線之曲線或複曲線上,應於曲線終點沿較大半徑之曲線或直線上之五公尺以上長度內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