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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隧道內避車洞之間距依下列規定: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大型:特甲級線為六百公尺,甲級線、乙級線為九百公尺。
小型:特甲級線為二十公尺,甲級線及乙級線為四十公尺。
避車洞之設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線隧道避車洞設於路線之左側。
(二)單線隧道全在同一曲線內時避車洞設於外軌側。
(三)雙線隧道避車洞對稱設於兩側。
(四)大型避車洞得設置休憩設備。
(五)新建隧道內如有必要設置變壓器及號誌設備箱時,應另設電氣設備專用洞。
(六)避車洞應設於路線里程二十公尺整樁處; 新建之隧道應設於隧道起點起每二十公尺處。
二、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鐵路隧道內避車洞由鐵路機構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