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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鐵路路線按其軌道通過負荷量、行車速率及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分為特甲級、甲級及乙級三級。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