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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軌道之軌距應保持正確,其在曲線上之加寬度,由各鐵路機構依曲線半徑之大小規定之。軌距之允許公差由各鐵路機構依照路線等級之列車最高速度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