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0 條
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之檢查,應依其結構種類、結構特性與檢查對象,選擇適當之檢查項目。其項目、檢查方式與判定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