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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直線與圓曲線或二個圓曲線之間,應設置介曲線。但道岔附帶曲線、超高較小之圓曲線及其他不易設置介曲線處,可採限制運轉速度、防止出軌設施、或其他安全之措施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