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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軌道之方位及前後高低不平處,應隨時校正保持平整,其方位及高低之允許公差,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最高速度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