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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鋼軌之標準長度為十公尺以上,其橫截面除充分適應輸送量及曲線多而磨耗厲害與潮溼氣候而腐蝕或電蝕厲害等環境外,尚應具有下列斷面為原則:
一、豎向剛度大而軌道不整不易進行。
二、鋼軌上下頸不發生應力集中現象。
三、腹部厚度適當,耐蝕性大不致發生破端。
四、可增大魚尾鈑剛度。
五、接觸情形良好,可延長輪箍、魚尾鈑及鋼軌本身之磨耗壽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