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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正線之轍岔,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乙級鐵路應用十號,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站,其通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採用之。
轍岔 N 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
ab 1 f
N=──=─cot─
cd 2 2
各號轍岔心角度如下表:
┌─┬─────┐
│N│ F │
├─┼─────┤
│5 │11–25–16│
├─┼─────┤
│6 │9 –31–38│
├─┼─────┤
│7 │8 –10–16│
├─┼─────┤
│8 │7 –9 –10│
├─┼─────┤
│10│5 –43–29│
├─┼─────┤
│12│4 –46–19│
├─┼─────┤
│16│3 –3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