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第一類電車線每半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每年至少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一次;第二類電車線每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
新設或更換之電車線,應立即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
正線上之電車線每年至少應施行高溫及低溫行車巡視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