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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
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
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