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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之安全管理,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有關前項場所之壓力容器之檢驗、廢棄物之處理,準用第二章相關條文規
定。
本章用辭定義如左:
一、高壓設備:係指在常用溫度下,其內部具有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壓
力之液化石油氣裝置或設備。
二、用火設備:加氣站內足以產生或發生明火之設施。
經營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者,應訂定設備自動檢查計
劃、安全工作守則及意外事故應變計劃等,並確實遵照施行。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作業人員應接受消防訓練及應變
演習。
汽車加油站應明顯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之小包裝油品儲藏室應以不燃材料建築,不得設地窗
,應通風良好。
汽車加油站之加油機應經製造國安全檢驗合格,其底座應固定於油泵島並
接地,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汽車加油站之電氣設備,應依左列場所區分,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有關防爆
性能規定之構造:
汽車加油站應設置地下油槽,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與加油站地界
線距離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應延伸至槽
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地下油槽四周及其與
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
四、應埋設地下,其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五、卸油區應於地面以黃線標示。
六、應有排氣管,其管口與地面距離應在四公尺以上,與高壓電線之水平
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七、排氣管口應朝上並附防雨蓋,管口應裝設二十八網目以上之不鏽鋼網
或銅網。
八、如係儲放汽油者,卸油時應採用油氣回收設備。
九、應裝設量油設備。
十、應採防蝕措施並裝設洩漏偵測設備。
十一、油槽本體應經以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水壓持續一小時以上試壓合
格。
汽車加油站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加氣站之站屋、庫房等建築物應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採用防火建築,其
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高。
加氣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
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
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加油站與加氣站毗鄰設置時,其總地界應比照前項規定設置防護牆。但相
鄰地界得不設置防護牆。
前項加油站之儲油槽、加油泵島、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加氣站之儲氣槽、加
氣泵島、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十公尺公上之安全距離。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儲氣槽之設置,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型式:地下臥式圓筒型。
二、設計壓力:每平方公分十八公斤公上。
三、槽體外表須做防銹蝕保護措施。
四、槽體下緣距離儲槽室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並以螺栓固定之。
五、槽體外緣與儲槽室四壁,淨寬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六、槽體頂部應配置圓筒型卸收基座、加氣泵基座與檢查人孔,筒體與儲
槽室頂蓋連接周圍應做防水措施。
七、儲槽底部應設集污坑及排放管。
加氣站之液化石油氣儲氣槽應各別設於符合左列規定之地下儲槽室內:
一、應具防水功能,儲槽室之頂蓋板、四壁及底板均應以厚度三十公分以
上之鋼筋混凝土建造。
二、頂蓋板兩側設強制通風進排氣管,其高度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管
頂端並應加裝防雨罩。
三、底板四周設導水溝,應有集水井附裝防爆式自動沈水泵。
四、儲槽室地面四周,除操作門外,應設高度一.八公尺以上之欄杆或網
牆。
加氣站設施之安全距離,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地下儲氣槽外緣與相關設備間之安全距離如左:
┌────────┬─────────┐
│ 設施類別 │距 離│
├────────┼─────────┤
│高 壓 設 備 │五公尺以上 │
├────────┼─────────┤
│氧 氣 設 備 │十公尺以上 │
├────────┼─────────┤
│用 火 設 備 │八公尺以上 │
├────────┼─────────┤
│ │一公尺以上或外徑和│
│併 排 儲 槽 │之四分之一以上,從│
│ │其大者。 │
├────────┼─────────┤
│消 防 泵 房 │十五公尺以上 │
├────────┼─────────┤
│緊急庶斷操作室 │五公尺以上 │
├────────┼─────────┤
│ 防 護 牆 │八公尺以上 │
└────────┴─────────┘
二、地下儲氣槽外緣與地下線之距離應達到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六三液化
石油氣一般規章規定儲存設備至第一種保護物之距離,但臨接道路側
得減除該臨接道路之寬度。
三、加氣機與地界線及營業室之距離應在八公尺以上,其底座並應固定於
泵島上及接地。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導管之設置,除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
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導管應以無縫鋼管熔接,並以明管裝配,距地面高度五分公以上,並
以管架固定之。
二、導管接至加氣棚部分應設固定鋼架,距地面十公分處須連接長度三十
公分之高壓可撓性金屬軟管。
三、導管之兩連接凸緣,應加裝軟性靜電導線。
四、導管及接頭、閥件應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及以
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合格。
五、導管應施予防銹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
加氣站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於左列處所或位置設緊急遮
斷裝置。
一、儲氣槽進出口與導管連接部位裝設油壓式或氣壓式操作之緊急遮斷閥

二、卸收臂閥及加氣機等處裝設緊急遮斷閥之操作開關。
三、營業室裝設緊急遮斷閥之操作開關。
前項緊急遮斷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緊急遮斷裝置之操作壓力
(一) 油壓式:應具有每平方公分三十至五十公斤之壓力。
(二) 氣壓式:應具有每平方公分三至五公斤之壓力。
二、閉止時間
(一) 標稱徑五十厘米以下者,其閉止時間應在五秒以下。
(二) 標稱徑六十五厘米以上一百厘米以下,其閉止時間應在十秒以下。
(三) 標稱徑一二五厘米以上一○五厘米以下,其閉止時間應在二十秒以
下。
三、緊急遮斷裝置應具備與氣體漏氣自動警報系統連動發出警報功能。
加氣站之電氣設備,除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外,並應依
左列場所區分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有關防爆性能規定之構造:
一、第一種場所:液化石油氣設備在平常使用狀況下有可能滯留氣體之場
所。如地下儲氣槽室、氣槽車卸收區、壓縮機區、加氣區等或其他類
似之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液化石油氣設備因事故發生破裂或操作錯誤時方能引起
氣體洩漏之場所。如液化石油氣之高壓設備外部以及第一種場所界線
外八公尺高三公尺之範圍或其他類似之場所。
設置於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之電氣設備應分別依國家標準總號三三七
六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通則、總號三三七七一般用防爆構造白熾燈具及
總號二六○六電線用鋼管等規定辦理,其配線須採用PE級以上。
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上空不得通過任何高壓架空電線,如電壓在七千
至三萬五千伏特者,其與第二種場所界線之水平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電
壓在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其與第二種場所界線之水平距離應在五公尺以
上,並配置預防電線掉落地面措施。
加氣站之左列設備應設五‧五平方厘米以上之接地線,接地電阻並應在十
歐姆以下:
一、儲氣槽。
二、電動泵及電氣開關。
三、氣槽車卸收設備。
四、連接高壓設備之管線。
五、加氣機。
加氣站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供緊急照明燈、緊急遮斷裝置、氣體漏氣自動
警報設備用。
加氣站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並應配備防爆型手提燈及手電筒各二支以上
加氣站之加氣機、儲氣槽區之壓縮機、泵、儲氣槽室及其他有漏洩之虞之
處所,應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一、應與緊急遮斷裝置連動。
二、設備之警報部分應設於營業室及常駐值班室明顯位置。
三、氣體探測器高度應距地板面十公分以下。
加氣站應依國家標準總號九三二九管系識別、九三三○安全標識、九三三
二安全標識板等規定,設置警戒標識、安全作業指導標識及標線。其配置
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警戒標識應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於左列地區設置之:
(一) 儲氣槽區設「嚴禁煙火」長度六十公分以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標識
板二面以上。
(二) 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氣」長度六十公分
以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標識板各一面。
(三) 儲氣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氣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長度一
百二十公分以上寬度六十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二、安全作業指導標識應以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於左列地區設置之

(一) 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長度六十公分以上
寬度三十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二) 氣槽車卸收區設「卸收作業程序」長度一百四十公分以上寬度八十
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三) 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及「緊急應變措施」長度一百四十公
分以上寬度八十公分以上標識板各一面。
(四) 各開關閥門應縣掛「開」及「關」操作狀況標識板。
(五) 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加氣前請將汽車引擎鑰匙交給加氣人員保
管」長度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寬度四十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三、加氣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識,並於地面畫白色箭頭標線。
四、氣槽車卸收區畫標線寬度十公分黃色方框,框內標示「氣槽車停車位
置」。
五、汽車加氣位置畫標線寬度十公分白色方框,方框應距加氣泵島十公分
以上。
六、加氣站地面導管依左列識別顏色油漆並標示名稱及流向:
(一) 液態液化石油氣導管:深橙色。
(二) 氣態液化石油氣導管:黃色。
(三) 釋壓回流導管:綠色。
(四) 緊急遮斷裝置導管:白色。
(五) 冷卻撒水導管:藍色。
前項識別顏色於其他法規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油庫應設地界圍牆,其高度應在一‧八公尺以上,其設在山區、海邊者應
視地形需要設置隔離設施。
油庫庫區應明顯標示「嚴禁煙火」。
油庫應實施門禁管制,除工作人員及提油客戶外,不得任由其他人員擅自
進入,並嚴禁任意攝影、測量。
油庫油槽區應有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
油庫內油槽壁板與左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左:
一、距離住宅十五公尺以上。
二、距離公共場所其容納人員在三百人以上,如學校、醫院、影劇院、圖
書館、體育館等,三十公尺以上。
三、距離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
四、距離公路、鐵路 (均限於幹線) :
(一) 儲存重質及中質油料者,二十三公尺以上。
(二) 儲存輕質油料者,三十公尺公上。
五、與擋油堤之距離:
(一) 油槽直徑未滿十五公尺者,為油槽高度三分之一以上。
(二) 油槽直徑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為油槽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六、與架空電線之水平距離:
(一) 電壓七千伏特以上未滿三萬五千伏特者應保持三公尺以上。
(二) 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
七、油庫二萬五千公秉以上容量儲存輕質石油類之油槽與本辦法第四條第
一、二款工廠之距離應保持六十公尺以上。
本辦法施行後新設之油槽,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壁板應距油庫之地界
十五公尺以上。
油庫儲存廳、桶裝油料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
、架空高壓電線應保持之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
油庫儲存輕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二千公升者
,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千公升以上未滿四千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
千公升以上未滿一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一萬公升以上未滿四萬公
升者,應在五公尺以上;四萬公升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油庫儲存中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一萬公升者
,應在一公尺以上;一萬公升以上未滿二萬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二
萬公升以上未滿五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五萬公升以上未滿二十萬
公升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二十萬公升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
油庫儲存重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二萬公升者
,應在一公尺公上;二萬公升以上未滿四萬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
萬公升以上未滿十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十萬公升以上者,應在五
公尺以上。
油庫油料儲存於敞棚或露儲,應保持之空地帶為前三條之三倍。
油庫地上儲油槽應設置擋油堤,擋油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之一‧一倍
以上,兩座以上儲槽共用之擋油堤,其容量應為最大儲槽容量之一‧一倍
以上。
擋油堤應具有不洩漏之結構,高度應在○‧五公尺公上。
油庫數座油槽共用一擋油堤時,如其單座油槽之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
將每一座儲槽以隔堤隔離之。但其高度應比擋油堤高度低○‧二公尺以上
擋油堤內不得裝設與儲槽無關之管線。
油庫擋油堤應裝設排放積水之排水口,排水口應於擋油堤外部設有閥門。
但油槽區裝有懸浮管者不在此限。
油庫油量一萬公秉以上油槽之擋油堤內部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
之設備,並將警報系統裝設在人員駐守操作之地點。
油庫高度一公尺以上之擋油堤,應於每隔三十公尺處設置出入階梯或坡道
,出入口附近應明顯標示「油槽區重地,非工作人員禁止出入」。
油庫油槽應沿壁板周圍熔接避雷設備之接地設備,並定期測試及紀錄,其
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油庫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油庫為防範地震及地層變動,油槽進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相同
功能之裝置。
油庫為防止漏油,應建立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或人力
巡查方式。
油庫油料操作場所之建築物,應以不燃材料構築,地面採混凝土等不透水
材料並有適當之照明及通風,如有門窗,應採用防火門窗。
油庫油料操作場所地面排水,應導入油水分離池,經處理符合環境保護法
令標準後始得排放。
油庫油料操作場所附近應有警鐘或警鈴或電話等緊急報警設備。
油庫內電氣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
油庫輕質油料之裝卸作業,應採取消除靜電之措施。
油庫應設置緊急供電設備,並與需緊急供電之設備相連接。
漁船加油站應明顯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並於加油碼頭標示
「漁船加油時應將引擎熄火,且禁止使用明火」。
漁船加油站應設置地下油槽或地上油槽。
地下油槽之設置準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地上油槽之設置準用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漁船加油站於本辦法施行後新設之地上油槽,其壁板與地界之距離應在十
公尺以上。
漁船加油站之包裝油品儲藏室,僅供儲放潤滑油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