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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油庫內油槽壁板與左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左:
一、距離住宅十五公尺以上。
二、距離公共場所其容納人員在三百人以上,如學校、醫院、影劇院、圖
書館、體育館等,三十公尺以上。
三、距離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
四、距離公路、鐵路 (均限於幹線) :
(一) 儲存重質及中質油料者,二十三公尺以上。
(二) 儲存輕質油料者,三十公尺公上。
五、與擋油堤之距離:
(一) 油槽直徑未滿十五公尺者,為油槽高度三分之一以上。
(二) 油槽直徑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為油槽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六、與架空電線之水平距離:
(一) 電壓七千伏特以上未滿三萬五千伏特者應保持三公尺以上。
(二) 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
七、油庫二萬五千公秉以上容量儲存輕質石油類之油槽與本辦法第四條第
一、二款工廠之距離應保持六十公尺以上。
本辦法施行後新設之油槽,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壁板應距油庫之地界
十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