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加氣站之左列設備應設五‧五平方厘米以上之接地線,接地電阻並應在十
歐姆以下:
一、儲氣槽。
二、電動泵及電氣開關。
三、氣槽車卸收設備。
四、連接高壓設備之管線。
五、加氣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