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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導管之設置,除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
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導管應以無縫鋼管熔接,並以明管裝配,距地面高度五分公以上,並
以管架固定之。
二、導管接至加氣棚部分應設固定鋼架,距地面十公分處須連接長度三十
公分之高壓可撓性金屬軟管。
三、導管之兩連接凸緣,應加裝軟性靜電導線。
四、導管及接頭、閥件應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及以
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合格。
五、導管應施予防銹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