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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油庫儲存中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一萬公升者
,應在一公尺以上;一萬公升以上未滿二萬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二
萬公升以上未滿五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五萬公升以上未滿二十萬
公升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二十萬公升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