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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加氣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
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
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加油站與加氣站毗鄰設置時,其總地界應比照前項規定設置防護牆。但相
鄰地界得不設置防護牆。
前項加油站之儲油槽、加油泵島、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加氣站之儲氣槽、加
氣泵島、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十公尺公上之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