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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加氣站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於左列處所或位置設緊急遮
斷裝置。
一、儲氣槽進出口與導管連接部位裝設油壓式或氣壓式操作之緊急遮斷閥
。
二、卸收臂閥及加氣機等處裝設緊急遮斷閥之操作開關。
三、營業室裝設緊急遮斷閥之操作開關。
前項緊急遮斷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緊急遮斷裝置之操作壓力
(一) 油壓式:應具有每平方公分三十至五十公斤之壓力。
(二) 氣壓式:應具有每平方公分三至五公斤之壓力。
二、閉止時間
(一) 標稱徑五十厘米以下者,其閉止時間應在五秒以下。
(二) 標稱徑六十五厘米以上一百厘米以下,其閉止時間應在十秒以下。
(三) 標稱徑一二五厘米以上一○五厘米以下,其閉止時間應在二十秒以
下。
三、緊急遮斷裝置應具備與氣體漏氣自動警報系統連動發出警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