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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加氣站應依國家標準總號九三二九管系識別、九三三○安全標識、九三三
二安全標識板等規定,設置警戒標識、安全作業指導標識及標線。其配置
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警戒標識應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於左列地區設置之:
(一) 儲氣槽區設「嚴禁煙火」長度六十公分以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標識
板二面以上。
(二) 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氣」長度六十公分
以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標識板各一面。
(三) 儲氣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氣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長度一
百二十公分以上寬度六十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二、安全作業指導標識應以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於左列地區設置之
:
(一) 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長度六十公分以上
寬度三十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二) 氣槽車卸收區設「卸收作業程序」長度一百四十公分以上寬度八十
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三) 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及「緊急應變措施」長度一百四十公
分以上寬度八十公分以上標識板各一面。
(四) 各開關閥門應縣掛「開」及「關」操作狀況標識板。
(五) 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加氣前請將汽車引擎鑰匙交給加氣人員保
管」長度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寬度四十公分以上標識板一面。
三、加氣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識,並於地面畫白色箭頭標線。
四、氣槽車卸收區畫標線寬度十公分黃色方框,框內標示「氣槽車停車位
置」。
五、汽車加氣位置畫標線寬度十公分白色方框,方框應距加氣泵島十公分
以上。
六、加氣站地面導管依左列識別顏色油漆並標示名稱及流向:
(一) 液態液化石油氣導管:深橙色。
(二) 氣態液化石油氣導管:黃色。
(三) 釋壓回流導管:綠色。
(四) 緊急遮斷裝置導管:白色。
(五) 冷卻撒水導管:藍色。
前項識別顏色於其他法規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