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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儲氣槽之設置,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型式:地下臥式圓筒型。
二、設計壓力:每平方公分十八公斤公上。
三、槽體外表須做防銹蝕保護措施。
四、槽體下緣距離儲槽室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並以螺栓固定之。
五、槽體外緣與儲槽室四壁,淨寬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六、槽體頂部應配置圓筒型卸收基座、加氣泵基座與檢查人孔,筒體與儲
槽室頂蓋連接周圍應做防水措施。
七、儲槽底部應設集污坑及排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