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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汽車加油站應設置地下油槽,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與加油站地界
線距離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應延伸至槽
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地下油槽四周及其與
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
四、應埋設地下,其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五、卸油區應於地面以黃線標示。
六、應有排氣管,其管口與地面距離應在四公尺以上,與高壓電線之水平
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七、排氣管口應朝上並附防雨蓋,管口應裝設二十八網目以上之不鏽鋼網
或銅網。
八、如係儲放汽油者,卸油時應採用油氣回收設備。
九、應裝設量油設備。
十、應採防蝕措施並裝設洩漏偵測設備。
十一、油槽本體應經以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水壓持續一小時以上試壓合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