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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加氣站之液化石油氣儲氣槽應各別設於符合左列規定之地下儲槽室內:
一、應具防水功能,儲槽室之頂蓋板、四壁及底板均應以厚度三十公分以
上之鋼筋混凝土建造。
二、頂蓋板兩側設強制通風進排氣管,其高度應距離地面五公尺以上,管
頂端並應加裝防雨罩。
三、底板四周設導水溝,應有集水井附裝防爆式自動沈水泵。
四、儲槽室地面四周,除操作門外,應設高度一.八公尺以上之欄杆或網
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