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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油庫儲存輕質油料之倉庫,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未滿二千公升者
,應在一公尺以上;二千公升以上未滿四千公升者,應在二公尺以上;四
千公升以上未滿一萬公升者,應在三公尺以上;一萬公升以上未滿四萬公
升者,應在五公尺以上;四萬公升以上者,應在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