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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務
稅務關務人員恪遵法令,忠心服務,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畏難規避,
推諉稽延,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應嚴格服從。但對主
管長官之命令認為在法令上有疑義時,應以書面陳述。
兩級長官命令以上級為準,主管與兼管長官命令以主管為準。
稅務關務人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稅務關務人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
職務之談話。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資料,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對外不得
洩露。
前項除外之有關人員及機構,指業務主管,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負責人
代理人、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
,暨稅務關務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受理稅務、關務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
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對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提供之資料而未洩露特定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及有
關資料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除執行公
務外,不得涉足酒家、酒吧、舞廳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與咖啡館,暨其他
冶遊之場所。
稅務關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嚴格依照法令規定,公正處理其承辦案件
,不得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令,或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稅務關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對納稅義務人應保持誠懇和藹態度與
應有之禮貌;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查詢應就法令規定詳為解答。除
在公務場所辦理納稅服務事項外不得為特定納稅義務人代辦記帳 申報、
納稅、退稅等工作。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承辦業務不得稽延積壓。對於申請案件,凡法令有規定
辦理時限者,應嚴格依限辦理完竣。情形特殊不能於限期內辦竣者,應簽
報直接主管長官核准延長限期。
稅務關務人員承辦案件,有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帳冊文件備查、或向納稅
義務人查詢有關事項之必要時,應簽報主管核准,排定時間,以書面通知
納稅義務人,於辦公時間內,在辦公處所內為之。非因情況特殊並經主管
核准,不得以口頭或電話邀約。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到達後,應儘速進行查審,不得稽延。
稅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之居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
進行調查時,事前應簽報主管。進行調查時,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關指
派進行調查及證明身份之文件。
前項調查工作之執行,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為之。進
行調查時,並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其有進行
搜索之必要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施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之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
理。
稅務關務人員應切實遵守規定值勤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但
有特殊事務,於事前報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稅務關務人員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未能準時值勤時,應依各機關出差及請
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出差或請假手續。
稅務關務人員外出服行勤務時,應將到達工作地點、起訖時間及服勤情形
,逐日紀錄報請主管查核。其紀錄之格式另訂之。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
亦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 交
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
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十者,不在此限。
稅務關務人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私職務或業務,其依法令
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支領車馬費者以一份為限。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與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
稅務關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人員對屬員獎勵救助者外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送或接受財物。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其為機關團
體或個人之邀約,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稅務關務人員於所辦事件,或與職務有關者,不得直接間接接受左列商業
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餽贈、招待、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關係人。
二、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商業或財務契約關係者。
四、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五、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財務上支持者。
前項機構、團體或個人餽贈物品,應一律退還,無法退還者;應報請主管
處理。
第一項之招待,如屬餐敘、其賓主關係為親戚、師生、同學、同事、同團
體、或為喜慶、喪儀、紀念、及宗教儀式而設者不在此限。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向與其職務上有關係者,利用婚喪喜慶,招搖歛財。
稅務關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
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權利義務事件,應報請主管長官准予迴避。
稅務關務人員非因職務上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稅務關務人員職務上所保管之印章,不得交與他人使用,文書財物及單證
稅照底冊簿籍等,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損壞、遺失、及非經授權或上
級核准,不得抽換、私用、塗改銷燬。其應在辦公處所處理者,非經主管
長官核准,不得攜出辦公室外。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違反稅法規定逃稅漏稅之情報資料,或發現同機關人員
有違法瀆職情事時,應迅即報告主管長官,並嚴守機密。
稅務關務人員本身應納之各項稅捐,應以身作則,依法申報繳納,以為民
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