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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稅務關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對納稅義務人應保持誠懇和藹態度與
應有之禮貌;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查詢應就法令規定詳為解答。除
在公務場所辦理納稅服務事項外不得為特定納稅義務人代辦記帳 申報、
納稅、退稅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