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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稅務關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嚴格依照法令規定,公正處理其承辦案件
,不得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令,或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